什么是反向派遣?为何严禁用人单位通过反向派遣用工
关键词:反向派遣 逆向派遣 劳务派遣 工作年限
所谓反向派遣,又称之为逆向派遣。根据全国总工会的官方释明:所谓逆向派遣,即用人单位与在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后,让该员工再与用人单位指定的某一劳务派遣机构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然后由该劳务派遣公司再将员工派回用人单位继续工作的情形。即“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再回到用人单位处工作”。在反向派遣中,员工实际上并未正式离岗离职,其每日仍在同一地点、同一岗位上继续从事原工作。从“三要素”来看,其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并无任何实质变化。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为何法律上会禁止反向派遣?根本上是因为反向派遣有违劳动法律法规的立法宗旨和精神,侵害员工的合法权益,使得用人单位获取不法利益,免于承担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且存在比例上的限制。而现实中,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承担用工主体的法律责任,无视上述法律法规,超标准超比例使用劳务派遣员工,使得用工活动出现极不稳定的状态。当双方出现争议纠纷后,有承担责任能力的该用人单位常常漠视对待,敷衍逃避,试图借用劳务派遣的模式和名义逃避法律责任。如此局面,极易引发和激化群体性矛盾,造成员工合法权益无法兑现,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使用反向派遣还可以人为中断员工工作年限的连续性,使得员工与工龄、司龄有关的权益被人为降低和剥夺。用人单位安排劳务派遣公司成为自己逃避承担用工责任的“防火墙”,而自己则置身事外,高枕无忧。有的用人单位甚至自己投资成立或与第三方合作成立劳务派遣公司,专门从事向自己或所属单位实施反向派遣的经营活动,这也是《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明令禁止的行为。需要备注的是:《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中所称的“设立”既包括依照法律程序地公开设立,也包括内部投资合作形式的设立。即使用人单位没有设立劳务派遣公司,也不应实施反向派遣的活动。作为员工来说,在用人单位安排自己签署劳务派遣合同时,应要求HR解释说明动机和目的。另外,涉及到自己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一定要主动要求用人单位明确予以书面形式的说明和承诺。
反向派遣的后果是什么?江苏省高院的典型案例中陈述的非常明确:“用人单位或其所属单位出资或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劳务派遣合同无效,劳动者劳动关系的相对方仍是该实际用工单位。法官表示,用人单位为逃避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保等法定义务,喜欢雇用派遣工,尤其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更想法将原来的常用工在不改变岗位、内容的情况下转为派遣工。《劳动合同法》对此予以制止,以防范用人单位将本来完整的劳动关系人为分割,逃避劳动法责任,任意使用劳务派遣工。”总结:反向派遣行为是无效行为。即使员工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经与员工协商一致或员工自愿除外),该劳动合同无效。员工劳动关系的相对方仍然为用人单位,用工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仍由用人单位承担。(本文作者: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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