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薪留职,一个让员工两难的决定
据网络上发布的某地产公司《停工留职通知书》称,鉴于集团公司及本公司出现严重经营困难,部分项目已停工待产,亟待经营管理优化调整。鉴于您所在的岗位一定时期内暂无工作任务,结合当前经营实际,故为您办理停工留职,具体如下:
1、停工留职期为2021年11月1且至2022年10月31且,为期一年,后续将根据工作情况进行调整并及时告知;
2、停工留职期间公司将不再为您安排工作,您无须至公司办公场所上班及考勤打卡,工卡及EMS账号将于11月1日起暂时取消权限,请您离岗前整理好个人物品,贵重物品须个人带走保存;
3、停工留职期间,公司根据当地规定每月为您发放最低保障工资,社会保险、公积金按当地方案执行,其中个人部分将从您保障工资中代扣代缴;
4、期间若您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须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申请,否则将视同您与本公司自动解除劳动关系。
我们知道,现行的《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停工留职”或者“停薪留职”这两个概念。“停薪留职”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是员工因为学习、休假、出国等原因需要请假超过1个月以上的,企业给予办理停薪留职手续,现在已经废除。
那么,企业能实施“停薪留职”吗?
可以。与其说去法律上寻找法律依据,还不如说这是无奈之举。
企业经济恶化下的停薪留职,通常伴随着企业的减工减产,直至停工停产。因为业务量的锐减和停滞,甚至是没有生产和经营任务,员工就会缺少劳动对象和劳动条件。从而,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的建立目的暂时无法实现。员工无法通过劳动付出获取工资报酬,企业也无法通过员工劳动获取劳动成果。
按理说,当某种法律关系到达此种临界状态时,都应该赋予一方解除关系的权利,以免双方软磨硬耗,消极双输。之所以企业没有选择这么做,则是因为其判断目前的状态是暂时的,临时的,双方没有必要选择立即分道扬镳。后续等待企业作出相应调整后(例如战略调整、业务升级、兼并收购、融资贷款等等),劳动关系完全可以继续履行。
这是往好的方向去想。
可是硬币的另一面呢?
上述通知确定的停工留职期限是一年。这一年对员工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1、在这一年之内,员工没有具体工作任务,只能听从等待;2、在这一年之内,员工只可获取最低工资标准。且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部分,仍需员工个人负担;3、在这一年内,员工不可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此就相当于缩减了员工通过其他就业渠道获取生活来源的几率。
一年中每月只有1000-2000元,对于眼下普遍需要按月承担房贷、车贷、信贷、育儿等高额生活成本的员工来说,完全可以说是杯水车薪,形同虚设。而且,这种入不敷出的状态还需要持续整整一年,且一年后的情况是何种模样谁也无法给予保障和落实。相信此刻换成是任何人,必然已经心起波澜,左右摇摆,惊慌失措、忐忑不安了。
所以,这就是变相要求员工辞职?
可以这么说。
企业不主动解除员工,而是代以给员工设置一个两难局面。部分员工因为自身因素无法接受如此方案的,就可能会决定自己辞职,提前结束这种令自己不安、无助和迷茫的局面,以抓紧就业衔接,确保家庭生活受到较小影响。这一方法,的确很多企业会使用。特别是经济状态恶化的企业,其已无能力向员工兑现支付补偿金。令员工“骨鲠在喉”、“壮士断臂”、“舍卒保车”,就可以实现其节省裁员补偿成本的目的。
那员工就只有等待和辞职吗?
也不完全是,可以考虑主动出击!
部分企业出台双停决定,目的就是不希望由自己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免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员工主动出击的唯一目的也很明确,就是既能够脱身脱困(解除劳动合同),又能拿到本应属于自己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有一项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上述条款所述的“劳动条件”,我们认为就应当是指企业为员工安排劳动对象、配备劳动工具和工作场所、熟练技能流程和产出劳动成果等劳动因素。企业聘用员工,需求方是企业,用工方亦是企业。因此,为员工提供劳动条件是企业的义务,这也是辨别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维度之一。在传统用工模式下,几乎不可能听说,企业录用员工,劳动工具是员工自带,工作任务是员工自己寻找和安排的情形。因此,当企业无法履行上述义务,无法提供劳动条件以使得员工无法通过劳动获取期望收入时,法律赋予员工可以单方决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继而可向企业主张支付经济补偿金。
其实员工这么做,也在企业的计划和预估范围内。毕竟相比较繁杂冗长的主动裁员程序来说,由员工主动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既可以实现减员目的,亦可避开裁员的诸般程序。(本文作者: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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