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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是以享受养老待遇还是达到退休年龄为准
发表时间:2019-7-21 浏览次数:1456

劳动合同终止是以享受养老待遇还是达到退休年龄为准


    【法律法规】


    1、《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2、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规定职工到达法定离退休年龄,凡个人缴费累计满15年,或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满10年的人员,均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月领取养老金。1997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新老办法平衡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确定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


    3、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4、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本站律师解析】   


    根据有关政策和法律规定,职工达到退休年龄(男60岁,女50岁,女干部55岁)、工龄年限(连续工龄满10年)和身体健康状况的条件,即可以申请退休。从批准退休的第二个月开始,停发工资,按照工龄及其他条件支付个人工资一定比例的退休金,直至退休人员死亡。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解释(劳社厅函[2001]125号),“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了解了法定退休年龄的标准后,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员工能否成功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待遇,除了年龄要素外,缴费年限也需要符合国家法律的要求。只有两个要件同时具备的情况下,该退休职工才可以依法按月享受养老保险金或退休金。


    对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关于劳动合同终止时间表述不一致的问题,专家、学者、审判人员、仲裁员自从上述法律颁布实施起至今一直争论不休,但截至目前仍未有定论和一致意见出台。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日就是其应当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之时,二者还是有机统一的,起码立法者当时确实有这方面的观点,所以表述上才会有所区别。但不可否认的是,因为我国用工形式的多元化,势必会存在与法条不一致的例外情形。比如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因为缴费年限不足,无法获取养老保险待遇。再如患病或存在重大事故伤害的员工,经鉴定丧失一定劳动能力的,就可能具备办理提前病退的条件,这些都是客观存在的法定退休年龄之日与实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之时不一致的情形。就劳动合同终止的确切时间点来说,目前南京地区的审判指导标准是:劳动合同终止仍以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条件。换言之,当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即使其尚不具备获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劳动合同依然终止。但劳动合同终止并不意味着劳动关系的终止,因为尚未具备领取养老保险的条件,该员工在之后的就业工作中与用人单位建立的依然是“劳动关系”,一种“特殊劳动关系”。综上,我们可以将《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理解为:1、员工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就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应于员工开始享受之日终止。2、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尚不具备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劳动合同于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日终止。(作者: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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