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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清楚了!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时间点,是员工离职前?还是离职后?把握经济补偿金的支付节点,治愈企业管理顽疾的锦囊!
发表时间:2021-2-23 浏览次数:384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时间


    经济补偿金,是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须支付给员工的一个补偿项目。经济补偿金纠纷,也是劳动纠纷案件中员工主张权益频次最高的项目。因为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是以员工离职为要件,故而离职员工可以毫无顾虑地提出该项主张。


    一、经济补偿金的意义何在?


    答:时常听到企业负责人吐槽,这劳动法律为何要强制企业在一定情形下向员工支付所谓的经济补偿金,这明显不合理啊!员工的劳动付出,我们通过工资形式进行了对价支付,为何还要让我们支付这所谓的离职补偿呢?


    我们就在这里简单介绍一下,以便于企业负责人知悉和理解立法者的意愿和意图。我们知道,并非员工所有的离职情形下都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例如员工辞职,就无需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我们将所有需要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进行共性比较,就会发现,立法者的意图是:当企业在某些情形下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或员工以企业存在违法用工行为为由选择解除劳动合同时,鉴于企业存在解除终止的“主动性”和“过错性”,直接导致员工失业。为了弥补员工从失业到重新就业期间的生活来源和生存保障,法律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作为对员工的“违约”补偿。当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与司龄挂钩,也能体现出其有对员工辛苦劳作补偿的性质。


    二、经济补偿金应当何时支付?


    答:貌似法律没有规定,其实并不是的。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嗯?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是否意味着,员工未办结工作交接的,就可以拒付经济补偿金?


    是的,这就是关键所在。


    HR是不是常为员工拒不办理离职交接手续而头疼和烦恼呢?要么打电话不接,不理不睬。要么接了今天拖明天,明天拖后天。因为缺乏主动权,实践中,企业始终没有良策解决这一顽疾,但经济补偿金便是一个可以使用的管理杠杆。若员工拖延敷衍或拒不办理离职交接手续的,这便是企业拒不经济补偿金的法定理据。你不交接,我就可以拒付补偿金。即便走至法律程序,支付条件未满足,员工的诉求也会被依法驳回。


    这一点点小优势,企业须在员工应获得补偿金的情形下充分利用。


    综上,我们可以将经济补偿金的支付节点概括为: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时间支付。双方没有约定的,企业可在员工办结离职工作交接后支付。双方约定支付时间的,一般发生在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中。在此情形中,要么员工已经办结离职交接手续,要么企业对于员工是否办结工作交接已不在意。比较上述二者,我们认为,若是任何一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建议还是按照法定标准执行对企业更为有利。


    三、经济补偿金是否需要主动支付?


    答:这个问题其实很多HR没有仔细研究过。倘若是协商一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到了双方约定的支付时间,企业安排支付经济补偿金是没有问题的。但若是任何一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特别是员工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很少见到企业会主动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企业对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究竟应该持何种态度和何种作为呢?


    情形一: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时间,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没有约定支付时间的,企业可在员工办结离职交接手续后支付。


    情形二:员工以企业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述行为之一解除劳动合同的,若企业对员工所引用的理据即“违法用工”一说有异议的,可无需直接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待员工后续启动劳动仲裁程序维权后,由仲裁部门或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以查实企业是否存在违法用工事实,再依法裁决企业是否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情形三:企业依据《劳动合同法》中的部分情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而该情形又明确规定企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企业应在员工办结离职交接手续后支付。


    四、企业应付而未付经济补偿金,有什么不利后果吗?


    答:有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分析上述条文,通俗地理解便是: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企业在应付经济补偿金时未依法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企业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员工支付赔偿金。


    这里的赔偿金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并不是一个概念哦!


    这里的劳动行政部门,其实就是指劳动监察大队。


    我们可以将上述赔偿金责任理解为一种行政责任,因为该赔偿金的责令支付主体是劳动监察部门,获益方自然是员工了。


    那是否意味着,员工可以依照上述条文直接主张企业支付赔偿金吗?


    当然不是。


    就以江苏省的规定为例,员工要想成功主张企业支付这笔钱,首先需要先以企业存在情形之一为由向劳动监察大队进行举报。在劳动监察大队受理员工的申请后责令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下,企业在给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员工才可持上述手续向劳动仲裁和法院起诉,主张企业支付该赔偿金。


    感觉有点绕,那我们就简单归纳一下。


    第一步:成功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和举报,诉求便是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步:劳动监察大队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员工的诉求成立,向企业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三步:企业仍不支付的,员工持劳动监察大队出具的手续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主张上述赔偿金。


    换言之,员工直接就该赔偿金申请劳动仲裁的,不予支持。劳动监察部门的前置处理和企业的拒绝支付,缺一不可。当然,劳动监察部门能否受理员工的该项诉求,在实践中本身就是个难题。(本文作者: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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