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支付的代通知金金额应按照何种标准计算
【法律法规】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3、《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依法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上一个月工资不能反映正常工资水平的,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确定;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确定。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本站律师解析】
代通知金标准的支付原则:第一顺位:员工无特殊情形的,代通知金的支付标准为员工劳动合同解除前上一个月的工资,此处的工资为应发工资,包括员工被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个人部分、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和个人所得税被扣减部分,从工资构成上也包括用人单位支付的加班工资、绩效工资、福利补贴等项目。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考虑到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一般是在一个自然月的某个时间点,所以可以比较完整展示员工整月收入金额的方法就是往前倒推一个月。例如,某公司决定于2019年7月22日书面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则该公司就应按照该员工2019年6月份的应发工资数额向其支付代通知金。
第二顺位:“上一个月工资不能反映正常工资水平”是指员工因为例如事假、病假、停岗待岗、停薪留职等因素,又或者因为上一个月的工资构成中未包括浮动性或风险性工资而使得应发工资标准无法反映其正常工资水平的,可以按照其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应发工资来确定代通知金的支付标准。如上述所举实例,员工就可以主张计算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的月平均应发工资并以计算结果作为代通知金的支付标准。
第三顺位:上述计算结果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代通知金支付标准的底限金额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作者:刘毅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