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诉讼程序简介 |
发表时间:2009-4-15 浏览次数:6386 |
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与劳动关系相对方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后协商不成的,权益受害的一方可以依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劳动仲裁机构决定受理后,应当向申请人发送《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并向被申请人寄送申请人的申请书和证据材料副本。劳动仲裁机构应当自决定受理案件之日起45日内审结案件。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非一裁终局裁决)、劳动仲裁机构在法定期限内未审结以及受理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或决定书之日起15日之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在一审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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