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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对《关于请解决劳动监察决定强制执行问题的函》的答复(1998.6.30)
发表时间:2019-8-4 浏览次数:1041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对《关于请解决劳动监察决定强制执行问题的函》的答复


1998年06月30日


法办〔1998〕69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你办《关于请解决劳动监察决定强制执行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 关于《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的适用范围, 《劳动法》和《劳动监察规定》已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如何具体适用,不属于由我院作具体解释的问题。


    二、 关于劳动监察决定的强制执行问题。根据 《行政诉讼法》、 《劳动法》和《劳动监察规定》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不属于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履行该指令书确定的义务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依照《劳动监察规定》的规定处理或者处罚。


    三、 关于预交申请执行费问题。根据我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有关规定,如果申请人预交执行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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