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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纠纷仲裁时效中止的法定情形及中止后果解析
发表时间:2019-6-22 浏览次数:1554

劳动争议纠纷仲裁时效中止的法定情形及中止后果解析


    【法律法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本站律师解析】


    与仲裁时效和诉讼时效的中断不同的是,仲裁时效和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规定在行文表述上还是存在比较显著的区别的,主要表现在《民法总则》所列明的诉讼时效中止情形,内容详细具体,与《民法通则》相比有了非常明显的详述。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时效中止情形依然是较为原则和模糊,给司法实践带来适用困难。我们认为:诉讼时效和仲裁时效创立所依据的法理是相同的,故在法律适用上可以将诉讼时效的中止情形运用到仲裁时效的中止情形中,但也不是完全适用。可以运用的仅仅是诉讼时效列明的中止情形,但时效中止的时间周期要件和时效恢复后的届满时间不能依照诉讼时效的规定执行。


    总结诉讼时效中止所列明的情形,可以看出其中的共同点在于:因某种原因导致权利人无法依照自己的意愿寻求法律途径救济,无法依照自己的意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其中有一些是客观性因素,例如不可抗力,比如此地区的法院(劳动仲裁部门)被洪水冲毁了,在重新设立新办公机构前仲裁时效可以中止计算。也有一些法定性因素,例如权利人去世后在没有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合法继承人之前,死者生前的权益是没有确定的主体去主张和维护的。也有一些主观性因素,例如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第三方控制了人身自由,其丧失了自主维权或授权他人维护其权益的可能性。


    仲裁时效中止的法律后果是仲裁时效自中止之日起暂停计算,待导致中止情形消除之日起再恢复计算。因此,仲裁时效的中止从周期上来看还是一个独立完整的仲裁时效周期,而仲裁时效的中断则意味着会存在多个相对独立的仲裁时效。我们举例说明一下仲裁时效的中止:例如当事人某类仲裁请求的仲裁时效是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而因符合仲裁时效中止的情形产生,导致其仲裁时效自2019年6月1日至6月30日中止,自2019年7月1日起开始恢复计算,则该当事人某类仲裁请求的仲裁时效届满日因此延长一个月,至2020年1月31日届满。与仲裁时效中断相同的是,仲裁时效的中止也没有次数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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