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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抢抢!劳动争议案件,还要“抢管辖”?程序策略,也会左右案件的结局!劳资双方,需要了解关于“抢管辖”的这些知识点,别错过哦!
发表时间:2021-3-17 浏览次数:1292

劳动仲裁中的抢管辖,是怎么一回事?


    与普通民事案件一样,劳动争议案件作为民事案件中的组成部分,当然须有明确的司法管辖标准。然与普通民事案件不同的是,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是具有特殊性且由特别法规定的。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劳动争议案件中的“抢管辖”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一、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标准


    1、2008年5月1日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2013年8月1日施行的《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分别向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合同履行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案件受理后,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管辖。多个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由最先受理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3、《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4月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56、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或者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或者用工单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同一受理立案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先后分别受理立案的,由后受理立案的基层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先受理立案的基层人民法院。


    4、2017年7月1日施行的人社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八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有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对上述法规的解读


    阅看和总结上述法律法规,我们可以将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管辖标准总结规律如下:1、当用人单位的注册地、经营地与员工的工作地完全一致时,劳动争议必然是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部门管辖。因为,此时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在法律上是同一地理概念;2、当用人单位的注册地和经营地不一致,可经营地又与员工工作地一致时,劳动争议案件应由用人单位经营地的劳动仲裁部门管辖;3、更复杂的情形,若用人单位的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而员工的工作地又与上述两地均不一致时,劳动争议案件应优先由员工工作地(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仲裁部门管辖。因为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原告基本为员工,故员工肯定会倾向选择向自己工作地的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就近维权;4、极少数的情形,若是企业单向起诉员工的,案件也可以由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仲裁部门立案受理;5、若双方是同时分别向两地的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请的,应优先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仲裁部门立案受理;6、第五种情形中,若双方存在立案时间差的,应由先受理的劳动仲裁部门立案受理。


    三、员工异地申请仲裁后,企业需要提出管辖权异议吗?


    这也是资方应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常用策略之一。例如,员工在A地工作,但企业注册和办公在B地。员工向A地的劳动仲裁部门申请维权后,企业在收到诉讼通知后,定然会从诉讼成本、地域政策、诉讼风险及熟悉程度等角度去思考和斟酌,得出在B地劳动仲裁部门审理此案对自己则更为有利的结论。


    可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员工在A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立案是符合管辖标准的,A地劳动仲裁部门会依法驳回企业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对于企业来说,此类型异议申请,更为显著的效用还是体现在案件周期和举证期限的延长上,令自己应对案件的时间更为充裕,准备也能更加充分。


    四、“抢管辖”


    说到重点,抢管辖一般是发生在劳动仲裁部门作出非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之后的十五日内。依据法律规定,任何一方对裁决不服的,均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此时,裁决的结果,时间的快慢,就会直接决定最终受理该案件的法院是哪一家。而这一行为的价值,就会使案件的后续走向对己方有利。


    我们仍然以上述情形为例进行陈述。


    A地的劳动仲裁部门在作出非终局裁决后,根据裁判结果的不同,会令案件在法院阶段的管辖出现如下变数:


    1、企业全部胜诉,员工不服裁决的,会向A地的法院起诉。


    2、企业全部败诉,自己不服裁决的,会向B地的法院起诉。


    3、企业部分败诉,员工部分胜诉,双方均不服裁决的,就会出现管辖法院的争夺。


    有人会提出质疑,第二种情形中,企业为何能够向B地的法院起诉。其实,这也是有据可循的。在本文第一部分列明的法律法规中,就写明了企业不服仲裁裁决的,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唯有在双方同时向法院起诉且立案时间无法区分先后时,A地法院的管辖才是优先的。事实上,几乎是不太可能出现立案时间完全相同的现实情形。


    第三种情形中,抢管辖将成白热化。因为谁在自己所在地的法院优先受理的,该地的法院管辖将具有优先性和排他性。试想,如果企业优先在B地法院立案,便可以成功将该案件从A地转移至B地审理。因为企业经营在B地,必然对B地的用工政策充分掌握且实施到位。如系跨省用工,回归本地审判的优势则愈加显著,如江苏对上海,江苏对广东,两地的用工政策和裁判尺度差距很大,两地法院的裁判结论可能大相径庭。加之B地对企业的其他优势,将会对案件的胜败产生决定性影响。


    第一种和第二种情形,其实也存在抢管辖的“竞争”,全部胜诉方依然可以选择向对自己有利地区的法院起诉。法律上并没有规定,仲裁裁决的胜诉方丧失向法院起诉的权利,“我依然可以对胜诉的裁决不服”。在抢管辖获胜后,如得知败诉方未向法院起诉的,获胜方可以选择向法院申请撤诉。如败诉方也在异地起诉,但因立案时间靠后而导致案件被移送至获胜方立案法院的,获胜方依然可以选择撤回自己的起诉,因为此时案件已确定由对自己有利的法院审理了。


    五、劳资“抢管辖”的注意要点


    首先说说企业方,因为A地仲裁裁决下达后,文书送达员工的所需时间肯定比企业要快,故而员工是较早知晓裁决结果及可优先采取下一步行动的。所以,企业如需争取“抢管辖”成功,就应提前知会A地仲裁委经办仲裁员,以尝试能否在电话中先行告知裁判结果。与此同时,企业应提前将法院立案所需的诉状、证据材料和委托手续备齐。一旦裁决书收悉,便应立刻前往B地法院办理立案手续。我们建议:企业“抢管辖”应选择现场立案方式,网络立案模式的审查时间较长,未知因素较多。接下来,“抢管辖”是以法院成功立案、录入系统的时间为准。因此,企业在前往法院提交立案资料时,应告知工作人员不选择诉前调解程序,要求直接立案。因为,诉调程序不视为正式立案。


    其次说说员工方,因为大多为权益的主张方,在A地申请劳动仲裁时可以主动设计提出一些不合理,无法获得支持的诉求。如此操作的目的,便在于不会出现案件全部胜诉的局面。日后在裁决下达后,自己便可名正言顺的向法院起诉,占据有利地位。其次,员工应当选择前往仲裁部门领取裁决文书的方式,如此也可节省掉文书在途送达的时间,比企业具有优势。另外,与企业一样,员工也应提前将向法院立案的资料和手续备齐。一旦领取裁决文书成功,就可以立刻前往A地法院办理立案手续。这样,可称之为无缝衔接。因为劳动争议案件的立案门槛很低,法院负责立案的工作人员基本在看到有仲裁裁决后,都会顺理成章直接立案,故而员工当场成功立案的概率几乎是百分之百,无需等待七日的审查。立案成功后,记得索要案件受理通知书。(本文作者: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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