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假】自2017年12月1日起南京市婚假正式调整为十五天 |
发表时间:2017-11-7 浏览次数:4471 |
据悉,南京市人民政府对《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第222号令)作出了修改。除了取消晚婚晚育假外,还将婚假期限予以延长。也就是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对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享受婚假十五天(含法定婚假三天);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上述假期视作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上述假期。”
|
温馨提示: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疑问、需要委托律师诉讼或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可拨打:13851826011与我们联系。 |
返回顶部】 【关闭】 【打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