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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合同的中止情形
发表时间:2019-7-23 浏览次数:2064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合同的中止情形


    【法律法规】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


    (一)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劳动合同因不可抗力暂时不能履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合同暂停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不计算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除已经无法履行的外,应当恢复履行。


    【本站律师解析】


    劳动合同中止是因出现不可归责于劳资双方的法律过错导致劳动合同订立的目的暂时无法实现,但又无需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中止的法律后果就是劳动合同暂时中止履行,双方权利义务也一并中止。待法定的令劳动合同中止的情形消除后,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订立目的,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是通过使用劳动者的劳动活动获得其劳动力价值和成果价值以实现盈利目的。而对于员工来说,是通过其劳动力付出获得对应的工资薪酬,以实现自我的生存目的和社会价值。当这些目的因为某些客观原因暂时无法实现时,就具备了劳动合同中止的前提条件。通过对上述情形的初阅,可以看出劳动合同中止的情形具有法定性,不能由劳资双方自主约定。(作者: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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