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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离职后晚上回家发生交通事故,依然是工伤,为什么?劳动合同到期日,员工身份效力延展至当晚24时,依据在这里!
发表时间:2021-12-30 浏览次数:905
劳动合同的终止日,能到当晚的24时?



依法确定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时间是非常有必要的,因为这个时间点直接决定着双方劳动关系的正式解除和正式终止。而且一旦在该时间届满之前发生了特别事件,将会直接影响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法律效力。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年10月31日)5.劳动合同可以规定合同的生效时间。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当事人签字之日即视为该劳动合同生效时间。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





根据该规定: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终止时间为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当晚的24时;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时间为任务完成之时;

3、因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终止时间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日的24时或劳动者可以享受城镇职工养老待遇前一日的24时;

4、劳动者因自然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而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终止时间为劳动者自然死亡之时或被宣告死亡失踪的判决生效之时;

5、因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终止时间为宣告企业破产的法院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时;

6、因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企业决定提前解散而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终止时间为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决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时。

分析上述规定,可以总结出的规律是:如若劳动合同终止是以“日”为界定标准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时间点就应当是当日的24时。假若劳动合同终止是以决定、判决、享受某种权益为界定标准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时间点就应当是以具体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来确定。

为何不是以劳动合同到期日的下班时或者以员工办结工作交接离司时作为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那是因为,劳动合同因到期终止的,发生这一法律后果的原因是劳动合同期限条款中的截止日期“届满”所致。而日的概念,在法律上是从当日的0时至24时的。举例说明一下:假定员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从1月1日至12月31日。12月31日便是劳动合同的截止期限。而12月31日是包括当日的0时至24时的。换言之,员工在当日离司后至24时前,仍然是该企业的员工。

讨论劳动合同终止时间的重要性在于:

比较极端的事例是:倘若员工是在劳动合同终止日的24时之前出现疾病、怀孕、工伤等足以导致到期劳动合同期限顺延之情形的,劳动合同终止失效,劳动合同的终止日将会顺应延长至特定情形消失时止。

我们在各种公众号中定然看到过类似文章,称合同到期日员工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起诉公司获取工伤赔偿等等。依我们的日常认识,合同到期日员工离开公司后,就已丧失员工身份,为何法院还会判决企业承担工伤责任呢?之所以会有如此判决,理据正是因为员工的身份一直持续至当晚24时。其在当日24时之前发生交通事故的,自然就符合享受工伤待遇的条件了。

当然,劳动合同期限顺延的情形通常只出现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的情形中。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表述,是说: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相比较劳动合同终止的时间点来说,劳动合同解除的时间点判断相对就简单一些。鉴于劳动合同解除是以解除决定的送达为生效时间而不是以日或时为准,故劳动合同解除发生效力的时间点就应当没有“24时”一说。

若员工选择自己辞职的,除双方协商一致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外,劳动合同解除的最晚时间点应为员工提交辞职报告后三十日当日的企业下班时或员工办结工作交接时。如若是员工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企业主动辞退员工,劳动合同解除的时间点是书面解除通知送达相对方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约定解除日或协议生效日的企业结束营业时为劳动合同解除的时间点。

实践中有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解除的时间点应以员工交接手续的办结时间为准。对此,我们认为:工作交接手续的办理仅是劳动合同解除后的附随义务,不能将劳动合同解除与否与员工工作交接办结与否划等号。两者在权利义务上是不对等的,更是不能相提并论的。换言之,员工是否办理工作交接,何时办理工作交接,都不构成对劳动合同解除效力的影响。对于企业主张员工办理工作交接的纠纷案件,企业也仅能主张员工依法依规办理交接手续而不能否认劳动合同解除已发生效力的事实和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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