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认定劳动合同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条款的效力 |
发表时间:2012-9-2 浏览次数:3692 |
认定合同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条款无效是民事法律中的通常规定。劳动法律立法时将此原则也应用到了《劳动合同法》中。这里的“法律、行政法规”主要是指以规范劳资关系为主的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对上述条款的理解因为:如果劳动合同中的条款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调整劳资关系权利义务的强制性规定的,该条款即具有违法性,应当自始无效,对双方没有约束力。类似的条款在此就不举例说明,比如说竞业限制条款中约定不给付经济补偿金,比如以违约金条款限制劳动者行使辞职的权利,再比如用人单位给劳动者设置《劳动合同法》以外的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等。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必须是劳动合同中的内容违反的是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能归于效力的无效。这种“强制性规定”从词语上可以表现为“应当”、“不得”和“禁止”等。劳动合同中条款因此为确定为无效的,法律后果同样为:条款自行为作出之日起即归于无效,已经涉及财产给付的,应当返还;该条款正在履行中的,应当中止履行;给一方造成损害的,应当由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刘毅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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